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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案件概况★

▼李某某于2014年5月7日通过劳动力市场,被成都市某某运输公司招聘录用,工作岗位为搬运工,双方对试用期、月薪、住宿、签订劳动合同及建立社保关系等内容,均已达成一致意见。李某某到岗工作8天后,以生活条件差及公司不借生活费为由,提出辞职,双方纠纷经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解未成后。5月20日李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,劳动仲裁委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。

▼李某某对劳动仲裁委的处理不服,于2014年11月12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运输公司支付工资、经济补偿金4000元、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处罚12200元,以及支付失业赔偿金100万元等。

★争议焦点★

1、员工自己提出辞职,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?

2、失业赔偿金支付条件与计算依据是什么?

★法院观点★

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动辞职,用人单位终止双方劳动关系非违法解除,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,且劳动者也不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条件,案件经过一审、二审,最终判决只是支持了李某某工作8天应得的工资1369.45元,其它诸如失业赔偿金等100多万,都不予支持。

★案例来源★

中国裁判文书网,案号(2015)成民终字第3095号

★实务分析★

第一,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,系合法行为,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。

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,劳动者可以向其主张赔偿金,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,劳动者向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,主张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求,通常都达不到支持。就像前述案例中,李某某以生活条件差及运输公司不预支生活费为由提出辞职,而非运输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因此一审法院对李某某要求运输公司给付二倍经济补偿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给予支持。

第二,劳动者离职造成失业并非用人单位原因,即使有损失,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
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等相关规定,失业非个人意愿失去工作,且尚未找到工作的情况,才符合享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,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,造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,用人单位对所造成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而前述案例中的李某某在运输公司工作仅8天,就以生活条件差及未预支生活费为由提出辞职,其没有工作系自身原因所导致,而非用人单位或社会原因造成的失业;李某某辞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尚余11年,是一个身体健康正常的成年人,其完全可以凭借付出劳动来赚取报酬以供养自己及家人的生活,要求其仅工作了8天的单位,向他支付无需再劳动直到65岁退休时,他自己认为能挣到的100万元工资作为所谓的失业赔偿金,这样的诉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根据,法院都不可能给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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